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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惠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惠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317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惠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惠州市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日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丹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