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李志凯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行非诉审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彭清举,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轩,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芷伊。被执行人李志凯,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632。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珠香计生征决字(前山)(2014)第01140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珠海市香洲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现已更名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即本案申请执行人)决定对被执行人李志凯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2847元。征收决定书已依法送达被执行人李丽寒,被执行人李志凯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起诉,并在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后,缴纳了首期社会款项人民币38000元。2015年4月20日前应缴社会抚养费到期后,经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催告,被执行人李志凯至今仍未缴纳。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按照被执行人李志凯在《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中所作的保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4月20日到期应缴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3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珠香计生征决字(前山)(2014)第01140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2015年4月20日到期应缴社会抚养费人民币83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丽萍审判员  王梦辉审判员  曾海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