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陈四与徐文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徐文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179-2号原告陈四,男,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胡娟,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祥,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四与被告徐文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保全费1020元,均由原告陈四负担。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二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