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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翠云诉张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翠云,张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404号﹝2015﹞建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杨翠云,女,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艳丽,女,196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2015﹞建调确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张艳丽名下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龙沙小区22号楼1-2层8号、1-2层、1-2层1号的办公室及商服(产权证号分别为178198、217896、082509)以12,000,000.00元的价格抵债归申请人杨翠云所有,房产的银行贷款共计6,516,633.01元,由申请执行人杨翠云偿还,﹝2015﹞建调确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张艳丽共欠申请执行人杨翠云4,720,000.00元,剩余差价763,366.99元及房产双方自行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建调确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光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