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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行监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世民因诉黑山县芳山镇政府处理意见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辽行监字第001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世民,男,汉族,1949年8月9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山县芳山镇人民政府。周世民因诉黑山县芳山镇政府处理意见一案,不服黑山县人民法院(2014)黑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裁定和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锦行终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世民申请再审称:我于1997年承包了村里的东沙滩,年限28年,2012年镇长王建组织人在我承包的地上强行栽树,造成我生活没有经济来源。我要求镇政府解决问题,镇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侵犯了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我对此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立案审理。本院认为:2012年在周世民的承包地上栽树是韭池子村村民委的行为,并非芳山镇政府的行为。周世民为此到芳山镇政府上访,芳山镇政府经过调查,作出了《关于韭池子村周世民上访承包沙滩地被栽树一事的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的主要内容是:“根据周世民反映的这一情况,镇政府责成了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勘查,调查九池子村委会了解情况,查明周世民所承包的沙滩地,原来是林地,并于2011年采伐,变成了迹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小开荒实施还林工程的通告,林地必须还林。故此,九池子村于2012年秋季栽植了杨树,并且林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林木的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因此,政府认为九池子村依法还林的做法是正确的。”上述内容只是反映了芳山镇政府对周世民上访问题的看法、意见和调查经过,并未对其设定新的利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周世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世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康宪雷审判员  徐桂伶审判员  武 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