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553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何友胜,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琦,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晓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