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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553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何友胜,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琦,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晓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