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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张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段彩侠与夏庆伟、张艾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彩侠,夏庆伟,张艾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铜张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段彩侠,农民。委托代理人吴颖,徐州市铜山区张集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庆伟,农民。被告张艾丽,农民。原告段彩侠诉被告夏庆伟、张艾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广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庆伟、张艾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彩侠诉称,2013年10月11日,被告从原告处收购蚕茧69斤,约定的单价为19.5元/斤,总计货款为1345.5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1张,承诺尽快给付货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各种理由拒付。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蚕茧款1345.5元。被告夏庆伟、张艾丽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夏庆伟收购原告蚕茧376斤,并为原告出具了收条1张,内容为:“今欠秋茧,段彩侠,净69斤,夏庆伟”。被告在同期内收购(2015)铜张民初字第1234号案件中原告杨海燕海的蚕茧时,收据上标注单价为20元每斤;收购(2015)铜张民初字第1229号案件中原告孙建军的蚕茧时,收据上标注为单价为19.5元每斤。原告主张按19.5元/斤计算单价,总价款为1345.5元。以上事实,有收条、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夏庆伟之间的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性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将蚕茧出售给被告夏庆伟,其作为买受人应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原告按被告同期收购他人蚕���价格19.5元/斤计算单价,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庆伟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段彩侠货款1345.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夏庆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东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