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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山东省地质测绘院与烟台市莱山区财政局、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东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地质测绘院,烟台市莱山区财政局,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东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282号原告山东省地质测绘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赵玉祥,院长。委托代理人孙承东,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兆芝,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地质测绘院总经济师,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财政局。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徐显良,局长。委托代理人XX,山东文康(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巴本刚,山东文康(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东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维波,主任。委托代理人杜勇,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美娜,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地质测绘院与被告烟台市莱山区财政局、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东沟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地质测绘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6200元,由原告山东省地质测绘院负担。审判员  张纯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贺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