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余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余芬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惠州大亚湾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法定代表人:纪建德。委托代理人:肖校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被告:余芬,女,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身份证号码:×××1249。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大亚湾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惠州大亚湾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李海仁代理审判员 钟丹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