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应玉儿、蔡善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9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与被告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嘉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应玉儿、蔡善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甬奉江商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涉及巨额债务,其财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中,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浙B×××××、浙B×××××、浙B×××××车辆和被执行人宁波市嘉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名下浙B×××××、浙B×××××车辆均被我院另案查封,暂未实际控制,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应玉儿、蔡善国共同所有的位于奉化市锦屏街道阳光茗都8幢306室、406室房产正在另案处置中,本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嘉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应玉儿、蔡善国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截止2015年8月10日,被执行人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行案款4405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宁波嘉园工贸有限公司、宁波市嘉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执行人应玉儿、蔡善国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奉化市多米诺玩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1244元,执行费46662.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奉执民字第9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