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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6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计君与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计君,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396号原告王计君,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被告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5号9层917。法定代表人孙献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计君与被告中铁恒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计君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阚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