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印的、吉变的等与靳红阳、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印的,吉变的,李晓娟,孙怡诺,孙怡厚,靳红阳,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靳庆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00182号申请人:孙印的。申请人:吉变的。申请人:李晓娟。申请人:孙怡诺。申请人:孙怡厚。被申请人:靳红阳。被申请人:沙河市南高红旗联合车队,住址:沙河市南高飞机场道南。被申请人:靳庆民。申请人孙印的等与被申请人靳红阳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E×××××号中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冀E×××××号中型自卸货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夏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