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2337号原告武某某。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 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原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