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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民初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来元诉被告丁思红、易奋飞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元,丁思红,易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00977号原告李来元,男,汉族,生于1968年3月1日,无业,住永靖县。身份证号:XXX被告丁思红,女,汉族,生于1982年6月18日,住永靖县。身份证号码:XXX被告易奋飞,男,汉族,年龄不详,系永靖县X局种子公司职工,住永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来元诉被告丁思红、易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来元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丁思红、易奋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来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来元承担。审判员  刘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翠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