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鹏与邢丽、马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邢丽,马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851号原告张鹏。被告邢丽。被告马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诉被告邢丽、马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二、解除对被告邢丽、马浩银行存款的冻结。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6.5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审判员 郑仰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