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常熟美迪洋皮件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美迪洋皮件有限公司,常熟市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常熟美迪洋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赵市。法定代表人毛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建文,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婕,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江夏路45号35幢113。法定代表人童小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美迪洋皮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名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美迪洋皮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美迪洋皮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1095元,由原告常熟美迪洋皮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季梦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