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赵科照、梁邦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霞,赵科照,梁邦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霞,女,1969年8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赵科照,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执行人梁邦劳,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红霞与被执行人赵科照、梁邦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7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赵科照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王红霞借款3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0元,被执行人梁邦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邦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陆县支行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