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民初字第3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郭文远与付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远,付令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3452-1号原告郭文远,男,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被告付令斌,男,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郭文远诉被告付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郭文远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付令斌在白音大坝维拉斯托银矿的工资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文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付令斌在白音大坝维拉斯托银矿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世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