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克民初字第34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郭文远与付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远,付令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3452-1号原告郭文远,男,汉族,1968年2月20日出生。被告付令斌,男,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郭文远诉被告付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郭文远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付令斌在白音大坝维拉斯托银矿的工资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文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付令斌在白音大坝维拉斯托银矿的工资予以冻结,冻结金额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世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