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平旗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陈平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18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59号水岸筼筜一楼、三楼。代表人王波。委托代理人林观春、陈思思,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平旗,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平旗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583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