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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三明市山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龙海市智慧废旧轮胎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市山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龙海市智慧废旧轮胎加工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三明市山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陈朝晖,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国清,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海市智慧废旧轮胎加工厂,经营场所龙海市榜山镇南苑村,经营者许智慧,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龙海市榜山镇。原告三明市山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智慧废旧轮胎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7日以被告已支付了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山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563元,由原告三明市山海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俞美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益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