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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二初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安徽安广双龙物流有限公司、桐城市雨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桐城市雨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安广双龙物流有限公司,桐城市雨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钦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二初字第00402号原告:安徽安广双龙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龙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声发,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城市雨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平永。被告:孙钦,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安广双龙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城市雨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安广双龙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安广双龙物流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安广双龙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安广双龙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大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项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