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三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池州市慧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孔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池州市慧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胡孔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三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州市慧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戴修全,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道,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月芝,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孔来,男,1963年3月26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代理人:王国庆,池州市贵池区里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池州市慧海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孔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XX道,被上诉人胡孔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院生代理审判员 程 进代理审判员 向 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秋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