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伟、武珍妮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张伟,武珍妮,张建岭,王训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201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被告张伟。被告武珍妮。被告张建岭。被告王训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武珍妮、张建岭、王训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兆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