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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商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伟、武珍妮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张伟,武珍妮,张建岭,王训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201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被告张伟。被告武珍妮。被告张建岭。被告王训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武珍妮、张建岭、王训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隋超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兆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