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顿故意伤害罪,王顿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618号罪犯王顿,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三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判决,以王顿犯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6日送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马栏监狱提请对罪犯王顿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4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14个积极。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顿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犯有数罪,且系共同犯罪中主犯,减刑幅度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顿有期徒刑减去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翔宇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