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存喜与被告徐百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存喜,徐百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程存喜,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相宏,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百龙,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存喜与被告徐百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存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存喜承担73.75元,退回原告73.75元。审 判 长 吴运武审 判 员 王 浩助理审判员 刘鹏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郭彩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