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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再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赵玉春与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刘辛庄村民委员会、XXX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再终字第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玉春,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桂英,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国营,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刘辛庄村民委员会(下称刘辛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张升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志勇,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XXX。原审第三人沧州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下称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刘延达,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刘康宁,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玉春与被申请人刘辛庄村委会、原审被告XXX、及原审第三人公路管理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1)运民一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判后,刘辛庄村委会及赵玉春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沧民终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赵玉春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2013)冀民申字第43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院(2012)沧民终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及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1)运民一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沧民终字第1548号民事判决及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1)运民一初字第22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俊通审判员  杜金生审判员  张兆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