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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汤再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祥宁街010号被执行人:汤再华,申请执行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汤再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汤再华不自行履行义务。权利人南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5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丹执字第75号。被执行人汤再华应履行的义务为:借款本金16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汤再华向申请人借款时陈秀英用自有的房产作借款抵押,陈秀英现已死亡。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要求继续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经过协商后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还款。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由被执行人继续按约分期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执字第7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黎林波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陆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