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芜湖市九鼎建材有限公司与无为县茂华置业有限公司、张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九鼎建材有限公司,无为县茂华置业有限公司,张四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467-1号原告:芜湖市九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陈金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进宏,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为县茂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葛蕴秋,董事长。被告:张四海,男,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芜湖市九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无为县茂华置业有限公司、张四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芜湖市九鼎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无为县茂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九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为县茂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江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