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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文新与陈文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新,陈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03-2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新。被执行人陈文山。本院在执行李文新申请执行陈文山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做出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文新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已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文山在各大银行的存款及车辆、房产等情况,被执行人无车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该房产属于被执行人基本住房,是生活必需品,无法进行拍卖,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艳慧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蓝婷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