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旷天明与彭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旷天明,彭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旷天明,男,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彭明才,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旷天明与彭明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船山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彭明才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助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千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