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余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余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59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负责人郭保华,分行行长。被告余诗,女,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诉余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列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