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高沙沙、冯宗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高沙沙,冯宗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被执行人:高沙沙被执行人:冯宗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沙沙、冯宗洋银行存款2万元。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