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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志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天福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国,蒲城县天福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75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国,男,193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陕西省泾阳县永乐镇西马路陕西交通技术学院136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凤城八路雅荷城市花园。委托代理人王纪刚,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三路竹盛花园2栋302。系王志国之子。被执行人蒲城县天福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战辉,董事长。王志国申请执行蒲城县天福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志国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案款75600元,案件执行费1034元,后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退出执行程序。2015年8月10日本案恢复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蒲城县天福面粉有限公司已将涉案案款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且已领取,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3)蒲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代审判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曾斌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