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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熊华林与李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580-1号申请执行人熊华林,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祥,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闵集乡联合村长湾。申请执行人熊华林与被执行人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1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200000元本金自2013年9月27日起,40000元本金自2014年3月1日起,70000元本金自2014年6月21其计算至判决生效履行日止)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575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99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游向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