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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志聪与曹利国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聪,曹利国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005号原告张志聪,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益道,系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利国,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志聪与被告曹利国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志聪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3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惠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