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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孙令田诉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令田,杨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孙令田,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被执行人杨威,男,汉族,职业工人,工作单位大庆市采油十厂作业大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令田与被执行人杨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借款、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合计42599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533元。本院已经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款43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朝民初第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凤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慧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