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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厦门兴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与福建鑫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兴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福建鑫旺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333号原告厦门兴顺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信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少仁,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鑫旺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建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兴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鑫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兴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福建鑫旺建材有限公司价值375450.53元的财产,由案外人林炳艺提供坐落于厦门市海沧区沧林东一里199号103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兴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福建鑫旺建材有限公司价值375450.5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芦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