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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7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孙德芳与李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芳,李永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事由:拟法律文书份数: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713-4号原告孙德芳。被告李永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芳诉被告李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做出了(2015)宁民初字第713-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根据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将原告孙德芳提供的担保人丰长勇所有的鲁N×××××号车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程耀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