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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此能与被申请人刘宏平、刘磊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此能,刘宏平,刘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417号申请人付此能委托代理人黄璜,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担保人谈军,男被申请人刘宏平被申请人刘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付此能与被申请人刘宏平、刘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付此能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宏平、刘磊所有的1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付此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宏平、刘磊所有的1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谈军所有的坐落于常德市鼎城区武陵区迎宾社区江南玫瑰园3栋504号房屋一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常鼎国用(2012)商字第002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曾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