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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特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志明、胡洪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志明,胡洪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特字第0004号申请人:胡志明。被申请��:胡洪涛。申请人胡志明因与被申请人胡洪涛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申请人胡志明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洪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志明撤回对被申请人胡洪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胡志明撤回对被申请人胡洪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陈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游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