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蕲春民特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志明、胡洪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志明,胡洪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特字第0004号申请人:胡志明。被申请��:胡洪涛。申请人胡志明因与被申请人胡洪涛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申请人胡志明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洪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胡志明撤回对被申请人胡洪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胡志明撤回对被申请人胡洪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审判员 陈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游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