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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彦梁、李丹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彦梁,李丹丹,马双合,马金伟,常英杰,孙卫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99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南路196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吕彦梁,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李丹丹,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马双合,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马金伟,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常英杰,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孙卫勋,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3日向六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彦梁、李丹丹、马双合、马金伟、常英杰、孙卫勋银行存款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王新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玉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