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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民,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海龙,男,198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民与被执行人张海龙民间借贷纠纷(2015)北法执字第21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海龙无法取得联系,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福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