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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唐天龙诉被告王召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天龙,王召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335号原告唐天龙,男,1975年8月18日生。被告王召旗,男,1979年12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天龙诉被告王召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唐天龙承担。审 判 长  赵晓燕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苏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