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唐天龙诉被告王召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天龙,王召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335号原告唐天龙,男,1975年8月18日生。被告王召旗,男,1979年12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天龙诉被告王召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唐天龙承担。审 判 长 赵晓燕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苏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