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太国申请执行李明皓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216号申请人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以(2014)建玲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于2015年3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6077元,诉讼费350元;逾期给付按照判决确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我院于2015年3月9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潘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我院经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人对我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玲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恩来代理审判员 王铁光代理审判员 许本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