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金华彦帆电机有限公司与叶轶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彦帆电机有限公司,叶轶锋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民初字第196号原告金华彦帆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雷。委托代理人李桥。被告叶轶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彦帆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轶锋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华彦帆电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彦帆电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华彦帆电机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彦帆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洪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