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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毛丽娜与被告刘馨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丽娜,刘馨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195号原告毛丽娜,女,1972年5月1日出生。被告刘馨遥,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丽娜诉被告刘馨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丽娜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丽娜撤回对被告刘馨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毛丽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勇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嘉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