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毛丽娜与被告刘馨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丽娜,刘馨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195号原告毛丽娜,女,1972年5月1日出生。被告刘馨遥,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丽娜诉被告刘馨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丽娜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丽娜撤回对被告刘馨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毛丽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勇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嘉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