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欣蓬与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欣蓬,王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117号原告周欣蓬,农民。委托代理人钱增咏,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凯,农民。原告周欣蓬诉被告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欣蓬的委托代理人钱增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凯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欣蓬诉称,我父亲周中付于2013年9月2日因车祸去世。被告王凯分别于2013年1月20日、2013年1月29日、2013年5月30日向我父亲借���26000元、26000元、26000元,合计78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偿还40000元。余款38000元,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39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凯分别于2013年1月20日、2013年1月29日、2013年5月30日向周中付借款26000元、26000元、26000元,以上三笔借款期限均为一年,并分别出具借据一份。2013年9月2日,周中付因交通事故死亡。张允梅系周中付配偶,周萍系周中付长女,原告周欣蓬系周中付长子。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未按约还款。以上事实,有借据、证明、调解协议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中付借款给被告王凯使用,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周中付支付借款后,被告王凯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虽然涉案借款未约定利息,但被告王凯应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经计算,原告方主张的借款利息39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周中付的死亡,该份债权应由其合法继承人享有,周中付的配偶张允梅、长女周萍均明确表示放弃该份债权,同意全部由原告周欣蓬享有。因此,本院确认由原告周欣蓬享有该份债权。综上,被告王凯应偿还原告周欣蓬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3900元。被告王凯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对证据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与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凯偿还原告周欣蓬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3900元,合计419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848元,由被告王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明星代理审判��戚翔人民陪审员 姜怀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石玉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