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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姚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姚更生与王东泉、刘永军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更生,王东泉,刘永军,俞宏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姚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姚更生。被告:王东泉。被告:刘永军。被告:俞宏杰。本院受理原告姚更生与被告王东泉、刘永军、俞宏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东泉、俞宏杰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王东泉认为应由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俞宏杰则认为应由其住所地所在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并非三被告住所地法院,而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根据争议标的判断,本院亦非合同履行地法院,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俞宏杰住所地所在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东泉、俞宏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万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心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