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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晓霞与被告陈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霞,陈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717号原告刘晓霞,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陈红星,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原告刘晓霞诉被告陈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艳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红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晓霞诉称,2014年8月30日,被告陈红星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其借款人民币15万元整,被告写借条为凭。现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催讨,被告推脱不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红星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4年8月30日起算到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陈红星未做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晓霞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证明2014年8月30日被告陈红星向原告刘晓霞借款人民币15万元,月息按1.5%计算。本院认为,因被告陈红星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经庭审核实,原告刘晓霞提交的借条上借款人名字系被告陈红星所签,手印系被告陈红星所捺。原告刘晓霞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予以采信。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7月、8月间,被告陈红星向原告刘晓霞借款人民币15万元。2014年8月30日,被告陈红星出具借条一张予原告刘晓霞,载明其向刘晓霞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1.5%。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晓霞要求被告陈红星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陈红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红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晓霞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8月30日起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陈红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艳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蕊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一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