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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钱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钱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风军,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志雄,男,汉族,1986年11月7日出生。被告钱力,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需补充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三明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伍南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红桦 关注公众号“”